近日,澜沧县纪委出台《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通知》明确了脱贫攻坚纪律检查对象,层层划分责任,要求各乡(镇)纪委要根据脱贫攻坚纪律检查工作任务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开展检查审查、分析汇总;县委巡察办要坚持把脱贫攻坚纪律作风情况纳入巡察。采取专项巡察、“点穴式巡察”、乡(镇)、村(社区)延伸巡察等方式,要把存在执纪审查空白点的乡(镇)列为巡察的重中之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机动式、短平快的专项巡察,发挥巡察工作的“探照灯”、“显微镜”作用,要加大巡察反馈和整改落实公开力度,督促被巡察乡(镇)和单位主动认领责任;县纪委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开展检查、分析汇总;县“两办”督查室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安排开展督查,并及时分析汇总;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和脱贫攻坚中涉及的目标任务开展日常工作、业务监督、专项检查,并及时分析汇总;县纪委常委要根据《中共澜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建立县纪委常委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对各自联系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力促各乡(镇)、部门(单位)有效推进脱贫攻坚纪律检查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实行脱贫攻坚履责约谈提醒制度。加大脱贫攻坚纪律作风的考核和问责,把脱贫攻坚纪律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坚决问责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明确了“两个必问责”,即:一是脱贫攻坚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对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作风不严不实,工作失职失责,未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
对照《通知》要求,澜沧县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持续开展专项纪律检查,共发现问题10个,约谈13人,有力促进了省、市、县决策部署落实。(何应萍)